CLOSER · RENTAL AGREEMENT
手機租賃契約
審閱版
本頁列出所有上架手機共通的預約定金、取消、押金、租金、設備使用與逾時規則;實際承租機型、容量、設備識別資料、個別配件、租期與金額,會依預約內容填入正式契約。CLOSER 為品牌名稱,實際權利義務主體以正式契約所載出租人為準。
一、立約雙方、審閱與契約成立
本頁為手機租賃契約審閱版,應於支付預約定金前提供承租人合理期間審閱;承租人不因使用網站或送出申請而放棄法定審閱權。送出預約申請僅表示提出租借需求,尚未成立租賃契約。出租方確認設備、檔期、費用、取機與還機方式並提供審閱版後,承租人於指定期限內支付預約定金 NT$400,出租方確認收款時契約成立。出租方與承租方資料、個別租期、費用、押金、設備資料、取機地點及還機地點,應填入正式契約或可留存的預約確認紀錄。
二、承租資格與身分確認
承租人須年滿 18 歲並由本人取機。交機時須出示身分證、附照片健保卡或駕照擇一之正本供核對本人,並提供同一證件影本;出租人不留存或扣留證件正本。不接受學生證。設備不得轉租或交由第三人使用。
三、租賃設備與隨附內容
正式契約應逐項記載手機品牌、型號、型號代碼、容量、顏色、設備編號、IMEI 1、IMEI 2、序號及該設備個別隨附內容。預約頁所顯示的「你會拿到什麼」為所選設備預計隨附內容;不同設備所附配件可能不同。如預約頁與實際交機內容有差異,出租方應於交機前告知並經雙方確認,最終以該筆正式契約及雙方確認的交機清單為準。
四、交機、還機與押金結算
雙方於交機及還機時,應依正式契約所載設備識別資料及隨附內容逐項核對,並以書面確認外觀、功能與配件狀態,不以照片或影片作為必要留存紀錄。於還機驗收完成且無異常待處理時,押金當場以現金或約定匯款方式辦理退還;如需送檢測、理賠或有其他爭議,出租方應先退還無爭議餘額,並以可留存方式說明暫留金額與原因。其餘於檢測、理賠或爭議處理完畢後,依憑證及實際必要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五、租期、租金、預約定金與押金
租金依承租人預約時所選手機型號及該機型頁面所示級距計算;每 24 小時為 1 日,全租期依總租賃天數套用同一級距日租單價。預約定金為 NT$400,契約履行時優先抵充租金;定金高於租金時,超過部分應返還,除非雙方另以可留存文字同意轉作押金或其他明確費用。押金為預約頁面所示金額加有效證件影本,僅作履約擔保,不得與租金、預約定金或損害賠償重複收取。
六、雙方取消、解除與定金處理
承租人於約定取機時間 72 小時(含)以前,以可留存時間的文字訊息通知取消,預約定金 NT$400 全額退還。距取機時間不足 72 小時取消、無故未取機,或未依約完成付款、本人身分核驗或交機確認,且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者,出租方得以可留存方式通知解除契約,定金依民法第 249 條處理。契約成立後,出租方不得任意取消;如因重複出租、未合理保留或維護設備、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機等可歸責於出租方的事由致不能履約,出租方應依民法第 249 條加倍返還定金。因天災、重大交通中斷、政府緊急措施,或出租方已盡合理維護注意仍發生之突發設備故障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約,定金應返還。除定金外,其他預付款依未履行部分結算;如本交易依法屬通訊交易且無法定合理例外,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權不受本條限制。
七、出租方履約保障與承租人違約處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得暫緩交機並限期要求補正:提供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身分、拒絕本人及有效證件核驗、未依約支付租金或押金、要求轉租或交由第三人使用、有客觀事證足認將從事違法或危害設備安全之使用,或拒絕確認設備、配件與交機狀態。逾期未補正或情節重大者,出租方得拒絕交機或解除契約,並應以可留存方式說明具體理由;不得以與履約無關、歧視性或恣意理由拒絕。交機後如承租人重大違反使用、保管、禁止轉租、事故通知或返還義務,出租方得催告限期改正;無法補正、逾期未改正或有急迫違法、安全風險時,得提前終止並請求立即返還設備。押金得抵充已到期費用及可證明的實際必要損害,不足部分得依法請求,無爭議餘額仍應返還;權利行使應與違約情節相當。
八、設備使用限制
不得拆機、Root、刷機、變更系統安全設定、從事違法用途或進行其他可能影響設備正常運作的修改;異常時應立即聯絡出租方,不得自行送修。
九、遺失、遭竊、損壞與逾期
設備或配件如發生遺失、遭竊、泡水、摔落、碰撞或其他毀損,承租人應立即停止可能擴大損害之使用並通知出租方,不得自行拆修或送修。承租人僅就可歸責於其之損害負責;正常使用耗損或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損害,不得計費。損害原因、範圍及交機前狀況,應依交還機書面紀錄、雙方確認紀錄及檢測結果綜合認定。可修復者,由出租方送交三星電子授權維修中心檢測及估價,並提供估價或檢測資料影本;承租人負擔回復事故前正常功能及相當狀況所必要且合理之檢測、零件、工資及修復費用。出租方得依估價單請求先行給付合理維修費,修復後以實際發票、收據或其他憑證多退少補;未實際修復者,應說明理由及實際損害之計算基礎。經授權維修中心書面判定無法修復,或估價修復總額達到或超過損害發生時之合理重置價值而顯不具修復經濟效益,或設備滅失、遺失且無法返還者,以損害發生時同機型、同容量、相近使用年限及事故前狀況設備之合理替代價格為原則,並考量折舊、功能、外觀、殘值及市場行情,不得逕以全新機原始售價作為唯一基準。無可靠同型交易資料或同型號停產時,得參考原廠當時公告售價、主要通路實際售價及相近替代機型,但不得超過回復實際損害所必要之合理範圍。出租方應提出授權維修文件、費用憑證、公開市場資料或其他合理計算基礎,並扣除殘值及其他已獲補償金額,不得重複請求;金額有爭議時,雙方得共同選定另一授權維修單位、第三方鑑定機構,或參考至少二項可查證行情協商。逾時未滿 24 小時者,逾時費按「當次租期適用之日租單價 ÷ 24 × 1.8 × 逾時小時數」計算,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元以下四捨五入,累計以當次日租單價三倍為上限;此費用係填補設備遲延返還所生之一般設備閒置、排程及管理損失。逾時達 24 小時仍未返還者,自滿 24 小時起停止按時累加逾時費,改按逾期未還處理,出租方得以可留存方式催告立即返還,並依法請求返還設備、必要取回費用及其他可證明之實際損害。如因此無法依約向下一位承租方交付設備,出租方得請求有費用憑證、相關約定或合理計算基礎之替代設備租賃、緊急調度及必要補償費用;出租方應合理減輕損害,且逾時費、前述額外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不得重複填補同一損失。
十、帳號、照片與資料
承租人應於歸還前自行備份照片與影片、登出個人帳號並移除 SIM/eSIM。歸還後設備將依管理流程檢查及清除資料。
十一、活動取消與拍攝效果
活動取消、延期或其他因素造成無法使用時,仍依本契約的取消與定金退還規定處理;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依民法第 249 條處理。拍攝成果受座位、距離、燈光、藝人活動及場館限制影響,不保證特定品質。
十二、證件影本與個人資料
證件影本須由承租人註明「僅供 CLOSER 本次手機租賃身分核驗、履約及爭議處理使用」,並加註租期、日期及簽名。影本僅限於台灣地區由正式契約所載出租方為本次租賃必要範圍內保管及使用,不得用於行銷或其他用途。租賃結束、費用結清且無爭議後 30 日內,以碎紙或其他不可回復方式銷毀;如有未結款、損害或爭議,僅保留至案件處理完畢及依法必要期間。承租人得依法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利用或刪除。
十三、聯絡與通知
雙方得以電話、Email、CLOSER 官方 LINE 或其他可留存紀錄之方式聯絡及通知。承租人填寫預約表單前,須先加入 CLOSER 官方 LINE 好友並以短效預約碼完成 LINE 預綁定;預綁定本身不建立訂單或占用租期。表單送出後,系統將正式預約自動連結該 LINE 帳號;交機時間、地點、付款及租借期間的重要異動,原則上透過 CLOSER 官方 LINE 確認。
十四、準據法與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保留預約、付款、LINE 對話、交還機書面紀錄、檢測及費用憑證並以誠信協商;協商不成時,承租人仍得依法申訴、申請調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契約不排除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管轄及救濟權利。
正式契約必須填入的個案資料
- 出租方:名稱、統編/身分證字號、電話、Email/官方 LINE
- 承租方: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Email/LINE 顯示名稱
- 所選手機品牌、型號、型號代碼、容量、顏色、設備編號、IMEI 1、IMEI 2 與序號
- 該設備實際隨附的保護、充電、傳輸與收納配件清單
- 租借起訖時間、取機地點、還機地點
- 該機型的租金級距、預約定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 契約提供日期與承租人確認紀錄
- 證件影本用途註記與銷毀紀錄
- 取消、退款、逾時與損害處理細節
- 交機/還機書面驗收與押金結算紀錄
